快速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皖大气办[2014]23号)

发布于:2017-01-04 10:26:06


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通知》(国发〔2013〕37 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精神,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加快改善我省环境空气 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 号)(简称“实施 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 方案”为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 重点行业,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简称 VOCs,下同)排放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 VOCs 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 决 VOCs 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 

我省主要 VOCs 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整治范围,确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为重点,同步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污染整治。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 VOCs 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

三 、工作目标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推广使用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整治,科学制定VOCs 污染整治方案,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 (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分阶段完成VOCs污染整治任务,做到VOCs 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确保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努力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 VOCs 排放现状调查。各市根据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以及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 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明确,有的放矢,有效整治。

(二)建立VOCs污染治理台账。 各地在VOCs排放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VOCs排放清单编制工作。采取“一区一策、一厂一策”,排出时限 进度,确定整治要求,建好VOCs污染治理台账。 

(三)开展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自2014年起,各地要围绕 VOCs 污染整治的重点,突出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结合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 业整治。逐年制定 VOCs 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确定年度重点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要求。并作 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计划内容,按时上报省大气办。

(四)全面完成加气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按期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稳定达到排放要求。鼓励设置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装置。

(五)制定出台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开展餐饮油烟污染、干洗等生活服务业整治,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六)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环保型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取缔汽车维修露天喷涂;现有、 改建、扩建汽车制造项目应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014 年起新建汽车整车制造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率不得低于80%,其他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量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新建 包装印刷项目必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到2017 年,工业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使用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快 VOCs 排放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以化工园区和企业为建设主体,加强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选择重点园区和企业先期开展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广。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均应安装VOCs 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时间: 2014 年底前。主要工作:1.制定市级 VOCs 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于2014 年8月底前上报省大气办。开展 VOCs 排放现状调查,在全面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 提升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 VOCs 污染源清单编制和重点行业 VOCs 污染防治的技术准备工作。 2.启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 “ 泄漏检测与修复 ” 技术改造,以市为单位,或选择部分化工园区(集中区)和 VOCs 排放企业及扰民严重、投诉率高的企业先期开展试点治理,每个行业达到3家以上企业,不足3家企业的行业全部纳入整治,为全面完成重点领域 VOCs 污染治理提供示范。3.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加气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4.制定出台餐饮业环境管理办法,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完成年度任务,并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 第二阶段: 全面整治阶段。 时间: 2015-2017 年 。 主要工作: 1.2015 年底前累计完成 30%以上的石化、有机化工、表 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 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成 50%以上的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 6 大行 业的 VOCs 污染防治。 2.2016 年底前累计完成 60%以上的石化、有机化工、表 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 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合成革、 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 6 大行业的 VOCs 污染防治 。重点行业企业通过整治,配套建成 VOCs 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 3.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通过整治验收并基本 建成 VOCs 污染监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 第三阶段:整治深化阶段。时间: 2018 年-2020 年。主要工作: 巩固提升重点行业整治效果, 深入拓展其他行业的 VOCs 整治,形成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完成重点工业园 区、重点企业 VOCs 监控体系建设和 VOCs 污染整治示范区 建设,建成 VOCs 污染防控体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VOCs 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六、具体措施 

(一)优化产业布局。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 VOCs 产业布局。 在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 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 VOCs 高污染企业。 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对 城市建成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 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或改造,积极推动 VOCs 排放重点行业企 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 园区必须履行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促 进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二)加快产业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 VOCs 重点行业相关产业 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提前淘汰污染 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关 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200克/升的室内 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 700 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 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 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 墨生产,淘汰所有未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 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2.查处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 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整治到 位。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严格环境准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迁建 VOCs 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 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必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建立 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 VOCs 等量替代的来源说明,并落实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 

(三)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 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 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 VOCs 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控制和削减 VOCs 排放量。严格执行产品VOCs 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 VOCs 排放。 

(四)强化污染治理。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要求,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防治技术方案。采用密闭式生产和环保型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装备,着力从源头控制 VOCs 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加大 VOCs 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浓度、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废气回收或末端 治理工艺路线,科学治理,达标排放。要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防范二次污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明确 VOCs 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提升现场管理水平,确保 VOCs 处理装置长期有效 运行。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 VOCs 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 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以满足 企业 VOCs 实际以及潜在的排放量查证需要,确保企业 VOCs 处理装置运行效果。 

(五)严格环保监管。建立 VOCs 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重 点企业、VOCs 排放集中区或工业园区开展监测。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建设, 配备便携式 VOCs 检测仪,加强对企业 VOCs 排放的监管。化工企业逐步建立与 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适应的检测能力,配备在线或便携式 VOCs 检测仪,提升自行检测能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 度,鼓励和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加强 VOCs 重点排放源的监督、监测和监管核查,未按规定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对虽建有环保设施,但运行维护存在重大缺陷、净化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探索实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建立健全 VOCs 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 VOCs 排放源清单。建立重点地区大气中 VOCs 浓度实时监控体系、VOCs 排放源动态监控与信息采集系统, VOCs 监测应急和预警系统, 确保突发环境事故时及时有效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 VOCs 污染防治工作。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省 VOCs 污 染整治工作,协调和推进 VOCs 污染整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整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 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整治任务。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 VOCs 污染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整治工作。经信部门负责加快 VOCs 污染整治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督促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发改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布局,督促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实现园区产业升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 宣传、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严格 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 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主要支持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等监管能力建设,并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引导企业整治到位。 

(三)完善推进机制。 各地积极完善有利于 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征收政策;对油墨、涂料 和胶粘剂等溶剂使用类产品及其项目建设给予差别化准入 政策,以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对排放 VOCs 特征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发放相应排污许可证,逐步探索建立 VOCs 排放当量核算方法和 VOCs 排污收费、排污交易制度。 

(四)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手段, 不断强化重点行业 VOCs 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积极推进绿色系列创建,大力倡导绿色、节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 造社会共同参与 VOCs 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建立与科研院校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 VOCs 排放控 制现状和对策研究,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 供科技支撑。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和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