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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资质取消后环评质量低下,环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环评师被通报,环境工程公司做环评质量差而被处罚

发布于:2019-03-22 17:32:05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字〔2019〕11号

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91129563J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5211号五环国际大厦A座1单元1811房

法定代表人:李彪

我厅于2019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马营泡面源污染拦截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马营泡面源污染拦截整治工程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失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省纪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拟问责情况的移交函》(复印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复印件)、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查干湖渔场与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2015年10月29日)(复印件)、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票据复印件、《开工报告》(复印件)、《合同工程开工批复》(监理〔2015〕合开工001号)(复印件)、《马营泡面源污染拦截整治工程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厅于2019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环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至今,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长春市工商银行康平街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

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5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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